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香港動物法例

香港動物保護的立法狀況

所有有關動物保護的香港法例均已上載至香港律政署的網站上,你可點擊以下連結,瀏覽各條法例的詳細條文:

第169章 防止殘酷對待動物條例
第139章 公眾衞生(動物及禽鳥)條例
第167章 貓狗條例
第168章 動物羈留所條例
第170章 野生動物保護條例
第421章 狂犬病條例
第132章 公眾衞生及市政條例
第353章 海魚養殖條例
第340章 動物(實驗管制)規例

第169章《防止殘酷對待動物條例》

防止殘酷對待動物條例是保障本港動物權益的主要法例,其範圍涵蓋伴侶動物、食用動物和實驗用動物的福利。

在此條例下,殘酷對待動物可分為以下幾種形式:

虐待

任何人對動物施以肉體虐待(這包括任何動物的擁有人容許其動物被如此對待),例如殘酷地打、踢、惡待、折磨、激怒、驚嚇等,並導致動物承受不必要的痛苦。

疏忽照顧

任何人在關禁或運送動物時,疏於為其照顧的動物提供充足的食物和清水,或容許這些動物在其控制下承受不必要的痛苦。令寵物缺乏充足食物、清水、居所和必要的獸醫護理的寵物主人亦屬於此類。

不適當地運送

利用過小或不適當的器具運送或(從火車或其他交通工具)卸載動物,導致動物承受不必要的痛苦。

打鬥

在動物打鬥或動物挑惹中參與任何部分(包括容許其處所用作此等用途,或接受任何與此等活動有關的金錢利益)。

動物進口

任何人把動物帶入香港,卻在運送,或在其處所飼養時,或在其控制下,使動物承受不必要的痛苦。

刑罰

最高可被罰款港幣20萬元及監禁3年。

 

狂犬病

 

適用的法例

第421A章狂犬病規例 
狗隻畜養人須確保其狗隻在5個月大時注射預防狂犬病疫苗,之後須每3年再注射預防狂犬病疫苗一次,並續領牌照。任何人違反以上條例,即屬犯罪,可處罰款$10,000。

第421章狂犬病條例
如果狗隻在公眾地方未有被狗帶牽引或以其他方式被控制而咬人,其畜養人或屬犯罪,可處罰款 $ 10,000。